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時應走出這3個“誤區(qū)”
為鼓勵民眾創(chuàng)業(yè),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2月和2018年10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對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確立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了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標準,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
何為注冊資本“認繳制”:
即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取消實際繳付出資20%、剩下的兩年之內必須繳清的要求,也取消貨幣出資不能低于 30%的規(guī)定,關于出資的時間,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理論上寫100年也是可以的。
注冊資本認繳制自實行以來,確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鼓勵了民眾的創(chuàng)業(yè)熱情,然而很多投資者對認繳登記制的認識至今仍存在不少誤區(qū),導致其在股東出資問題上很容易出現(xiàn)潛在的法律風險,本文就股東出資的若干問題展開探討。
第一,誤認為認繳制≠不繳制
認繳制只是允許股東自主選擇出資時間,并沒有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
認繳不等于不繳,注冊資本認繳制并沒有取消股東的出資義務。按章程所規(guī)定的日期足額繳納出資,仍然是公司 東最重要的(甚至被認為是唯一的)法定義務。畢竟,股東的出資一方面是公司資本最原始、最直接的來源,負擔著公司租賃營業(yè)場所、招募員工、購進原材料等種種支出,另一方面也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是維系交易安全、控制商業(yè)風險的物質基礎。原始資本嚴重不足的公司是無法正常開展業(yè)務的,即便勉強“開展”了業(yè)務,也屬于不折不扣的“冒險經營”,不但于己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而言亦是很大隱患。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特意強調:“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倍豆痉ā繁旧硪矊蓶|的出資義務,以及相應責任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制,即“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對股東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1條,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都已經作出明確。
除此之外,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根據(jù)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出資瑕疵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而該司法解釋第17條進一步規(guī)定,經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完全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其股東資格......因此,不履行出資義務確實很麻煩,不但會產生股東間的違約責任,而且輕則權利受限,重則還會被股東會“開除”。
第二、誤認為可以隨意認繳天價注冊資本?!按蚰[臉充胖子”,認為反正“吹牛不上稅”。
注冊資本實為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因此并非越高越好??!
注冊資本就是原始股東承諾的出資,其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體現(xiàn)公司資本數(shù)量、表征公司經濟實力,但它更重要的含義,它乃是股東承擔責任的限額。但在這里要提醒公司股東的是:資本認繳制是一種允許與鼓勵股東“先上車后買票”的新型制度設計,但“吹牛也要上稅”。
股東有限責任是現(xiàn)代公司法理論的重要基石,注冊資本是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登記的數(shù)額越高,股東的責任就越重,當注冊資本嚴重虛高、顯著脫離股東經濟實力時,股東的責任范圍實與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無異。 因此認繳制下,雖然注冊資本的登記在理論上并無上限,但筆者仍建議股東量力而行,登記注冊資本時不要過于脫離自身實際,且在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償債程序,認繳天價注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許有的股東會認為,我的公司不會有負債!但筆者認為,現(xiàn)在沒有不代表將來沒有,只要在經營,就會產生負債,只是早與晚、多與少的問題。
第三、誤認為投資者只要承諾在公司成立百年后再實繳天價注冊資本,在有生之年就沒有實繳出資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0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yè)破產法》第3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股東的出資期限約定的長一點是可以的,但在公司解散、公司破產等情形下,不論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未實繳的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注冊上海公司如何選擇注冊···2022-04-06
- 營業(yè)執(zhí)照丟失補辦流程是怎···2022-04-06
- 上海有限合伙企業(yè)注冊流程···2022-04-06
- 注冊上海公司稅務選小規(guī)模···2022-04-06
- 2024注冊上海公司基本步驟···2022-04-06
- 上海注冊公司工商如何辦理···2022-04-06
- 注冊上海公司地址異常如何···2022-04-06
- 2024注冊上海公司法人和股···2022-04-06
- 上海代理記賬公司:企業(yè)租···2022-04-06
- 什么類型的企業(yè)適合選擇代···2022-04-06
- 公司稅務零申報需要注意哪···2022-04-06
- 上海企業(yè)辦理進出口退稅需···2022-04-06
- 注冊公司后為什么要找代理···2022-04-06
- 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稅什么時···2022-04-06
- 新上海公司代理記賬需要準···2022-04-06
- 選擇上海代理記賬公司需要···2022-04-06